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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战争打响后,日本于1991 年1月24日决定派航空自卫队去海湾 运送难民,并于战后的1991年4月24日做出《关于向波斯湾派遣扫雷艇等》的决定,迈出了向海外派遣自卫队的第一步。……1946年日本通过的战后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战争和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冲突的手段。为达此目的,不拥有陆海军及其战斗力。由于日本战败后国力衰竭,所以日本不得不采取"轻军备优先发展经济"的路线,而宪法第九条则成为日本战后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主要法律依据。 多年来,日本人慑于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给中国和亚洲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基于对过去发动侵略战争的反省和宪法第九条的限制,一直把"派兵出国“一词视为"禁区",谁也不敢触犯。 因为日本是个岛国,如果自己不跨海出征,绝少其他国家进犯四周皆汪洋大海的事情。因此,是否向海外派兵,长期以来是日本各政党斗争的焦点,日本右翼分子总想在派兵问题上有所突破,但在国内外舆论强烈反对下不敢轻举妄动。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日本立即向海湾国家提供了30亿美元经济援助,并于同年10月16日由海部内阁向国会提交旨在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联合国和平合作法案》即PKO法案。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举在日本国内引起激烈争论,结果该法案于同年11月10日成为废案。然而"和平合作法案“出笼一事本身,已预示着日本政府将对以往的政策做根本性调整,以法律形式使日本向海外派兵正当化、合法化。 日本右翼分子急不可待地等待时机,不久海湾战争爆发,为日本向海外派兵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据《跨世纪的日本》一书介绍,情况如下:1990年11月,日本政府借海湾危机之机第一次向国会提出派兵法案,即"联合国和平合作法“,因遭到日本在野党和广大国民反对而成为废案。但日本政府及自民党一直在为通过新的有关法案而加紧活动。首先是争取部分在野党的支持。经过一番折冲樽俎后,自民党与公明党、民社党在1990年底达成以下共识:日本要为国际社会提供人力贡献;与自卫队分开,单独成立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组织;根据联合国决议进行人道援助及救灾活动;尽早制订有关法案,并争取国会通过,从而形成所谓"自公民"三党联手态势。此后自民党加紧拟定新法案,1991年6月确定了《国际和平合作法》(PKO)法案的基本方针:(1)同意自卫队参加新组织。 (2)自卫队可以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3)自卫队不参加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的活动,停火状态变化时自卫队要撤离。据此,日本政府于同年9月再次向国会提出PKO法案。 新提出的PKO法案有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那就是允许自卫队成员兼任国际和平合作队成员派往海外。同时PKO虽然规定了自卫队员使用武器仅限于保护自身,但未具体规定使用何种武器。因此一些国际舆论认为,该法案比成为废案的"和平合作法"有过之而无不及。 1991年1月17日,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向伊拉克发动了"沙漠风暴”作战计划,一场牵动世界政治神经的海湾战争打响了。 海湾战争打响后,日本立即召开了"内阁海湾紧急对策本部"会议,于1月24日决定将派航空自卫队去海湾运送难民,算作对美国的人力支援。防卫厅1月19日提出具体设想:(1)派遣航空自卫队C130H型战术运输机5架。(2)派遣机组人员45人,地面及后方支援人员200人。(3)以埃及的开罗为据点,从约旦的安曼将难民运往开罗或叙利亚。22日航空自卫队着手对飞机检修,随时待命起飞。尽管日本政府强调,此举"是在非军事领域或负责救助难民,属人道主义措施",但战后以来日本向海外冲突地区派遣自卫队尚属首次,它很可能成为今后日本军队介入国际冲突的第一步。 日本政府向海外派遣自卫队参与国际争端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日本政府1990年提出的所谓"联合国和平合作法案"成为废案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因此,如何使自卫队介入海湾战争合法化,是当时日本政府绞尽脑汁考虑的难题之一。经过反复权衡比较后,日本政府最后决定采取绕开走的方式(即绕开宪法和自卫队法)。 据报道,日本政府决定以总理大臣特例政令方式认可派遣航空自卫队。海部强调,这种派遣仍为"非军事性的",所以不违反宪法。根据《自卫队法》第100条第5项规定,自卫队"可以用飞机运送国宾、内阁总理大臣其他政令所决定者“,所以,日本政府企图钻这个条文的空子,用特例政令形式宣布"难民"也可作为自卫队运输对象。然而,这遭到日本在野党谴责,当时的社会党委员长土井指出:“不经修改自卫队法,而依靠制定特例政令就决定派遣自卫队(飞机),其责任极其严重","将成为向海外派兵的先例"。日本报界称,运送难民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如支援汽车等,但是出动自卫队就不能不令人担忧。 日本政府置若罔闻,海湾战后又于1991年4月24日做出《关于向波斯湾派遣扫雷艇等》的内阁会议决定。 海湾战争这一重大历史事件所造成的一个客观结果是,日本在国内法律体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迈出了向海外派遣自卫队的第一步。 但是,日本要向海外派兵,需要法律手续予以批准,便加紧活动通过PKO法,以"名正言顺"地向海外派兵,为此大造舆论。正在日本这股海外派兵正当论升温之际,1992年3月15日联合国为和平解决柬埔寨问题而成立了联合国柬埔寨临时行政机构,日本人明石康作为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主持这一机构。他一上任便与日本外务省相互配合,多次敦促日本政府派遣自卫队参加联合国在柬埔寨的维和活动。 日本政府也一直与柬当时的洪森政府保持密切联系,最终以对洪森的支持和经援,换取了洪森对日本向柬派出自卫队的"邀请"。 此后,日本政府及主张外派自卫队的各种势力均大力宣传,日本要在柬埔寨维和活动中作出人员方面的国际贡献。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参议院国际和平合作特别委员会时隔4个月又重新开始审议"PKO法案"。1991年6月15日,经过国会内的激烈斗争,PKO法案在通常国会上有条件地通过。这些条件是日本参加和平合作队时的基本方针,包括五项原则:(1)冲突当事国达成停战协议。(2)包括维持和平队活动地区所属国家在内的冲突当事人,同意日本参加维持和平队及有关活动。(3)该和平队不偏向于冲突中特定的一方,严守中立。(4)上述各项原则中任何一项得不到满足时,日本可以撤出参加的部队。(5)使用武器仅限于旨在保护要员生命等所需的最小限度。 “PKO法案 |